松易涅
Published on 2024-04-29 / 39 Vis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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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民主精神、官僚主义与制度主义

《民主精神与官僚主义》

我们现在的革命叫民主革命,政府叫抗日民主政府,根据地叫抗日民主根据地,干事情都要讲个民主,但是民主到底是什么东西?

什么叫民主?“民主”这个名词在外国话中叫做“德谟克拉西”。我们看到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即两个资产阶级革命的宣言中,一开始就说人是上帝创造的,是生而平等的,接着说国家是属于人民的,由人民统治,由人民享受,也就是所谓民有、民治、民享,即是说,人民都有最基本的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移等等的自由权利,人民对国家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这是当资产阶级革命时所提倡的民主内容。

同志们知道,民主有几种。资产阶级有资产阶级的民主,我们无产阶级有无产阶级的民主。这不仅在形式上不相同,而且在实质、内容上也不相同的。资产阶级民主有资产阶级的内容与形式,无产阶级民主有无产阶级的内容与形式。

资产阶级在许多地方讲平等与人民的权利,但是却可以容许绝对不平等的经济地位。资产阶级有几千万几万万的财产,而无数千万的人无衣无食是不管的。国家社会是建筑在经济结构上的,物质财富的生产方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社会的基础。人们在经济上不平等,于是形成其它一切方面的不平等。法律上的平等是虚伪的,实际上仅仅保障了资产阶级剥削工人的自由和权利。这是资产阶级民主的实际内容。

无产阶级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完全不同,不仅要求法律上、政治权利义务上的平等,而且——这是最要紧的——要求经济上的平等,要求资本的取消,私有财产的消灭。俄国十月革命时,有一条法律;“不劳动者不得食”,这法律把经济上的不平等取消了,大家都要做工,不做工的就没有饭吃,不管你有多少钱。有了经济上的平等,于是在政治上、社会地位上、法律上、教育上及其它各方面都有了平等。

资产阶级除了允许经济上不平等,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也有限制的(现在的法西斯蒂则根本不要民主),特别有民族种族的不平等,如美国讲平等,但对黑人就不平等。此外还有信教、男女的限制等等。而无产阶级的民主则打破了这一切的界限。只有无产阶级民主,才是彻底的民主主义,这是内容上的不相同。

除了内容上的不相同以外,形式上也不相同。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形式,是议会制度。无产阶级国家组织的形式是苏维埃。议会制度的民主,一面讲民主,一面欺骗人民。只有无产阶级民主,才具能吸收广大劳苦群众,来参加国家管理。当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为镇压反革命,宣布无产阶级专政,规定剥削阶级没有民主权利。在无产阶级专政之下,就是无产阶级与农民也是不平等的。苏联最高苏维埃的选举,工人二万五千人中选一人,农民二十五万人中才选一人。这是为了保证无产阶级的领导。但是,到阶级消灭以后,选举权就没有限制了。这时人民除了有言论、信仰、出版、结社、集会等基本权利以外,而且还有工作权、休息权、教育权。这只有打破了经济上的不平等以后,才可能的。现在来讲民主精神的问题。

民主精神是什么?这就是人类完全平等精神。资产阶级不能实行人类的完全平等。他们口里说民主,实际上不能实行民主。只有共产主义者,才能实行真正的平等。我们革命者,要有完全平等的精神,即权利上义务上的平等。而且,应该这样来了解这完全平等精神,就是一个人没有权利压迫或剥削另一个人,没有权利去侮辱另一个人的人格。如果我能剥削你的劳动,而你不能来叫我做事,这就是不平等,也是没有民主精神。

但是,人有各种各样的人,人底自然本质是不相同的:有聪明的与愚笨的,有长得高大的与矮小的,有力气大的与力气小的,有男人与女人,这些人的不相同是自然界来的。各人有各人的特殊条件与特殊的环境,这是先天造成的不相同。而且因为人们社会环境不相同,如有些人读书,有些人不读书,于是社会上有分工,有职务事业的不相同,职权的不相同。如我们军队中有指挥员,有战斗员,有高级指挥,低级指挥。他们在职务与职权上是不相同的:指挥员要指挥,战斗员要听指挥。党内有负责人与非负责人,有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但不管有先天的不同,有工作上、职务上、职权上的不相同,人类在基本上是平等的。人权上没有什么不平等。总司令没有权利去打人骂人,或剥削另一个人,要不然就是违反了民主精神。对外国人也一样,如果我可以去打他,叫他替我做事,这就是没有民主精神。在中国,好象是男人高一等,女人低一等,男人可以打女人,女人不可以打男人。当然,我也不赞成女人去打男人。但社会上似乎认为男人打女人是应该的,这就是没有民主精神。又如我们在工作中,需要一个勤务员来帮助做一些事。但是如果以为勤务员要低我一等,那就是没有民主精神。勤务员除了帮助我做一些工作,除了职务上的不相同以外,他并没有丧失他的权利、义务与人格。我想,我们应当这样来了解民主精神。

我们来看一看列宁、斯大林是怎样讲民主精神的。有一次,斯大林出席一个集体农庄突击队员大会。他先没有讲话。大家要他讲,斯大林就发言说:“大家讲话,讲得很中肯,很正确,我没有什么需要要讲的,但大家要我讲,我只好服从,横竖权利是属于大家的。”这就叫做民主精神。斯大林并不以为自己做了领袖,要讲就讲,要不讲就不讲。有一次,一个意大利的历史学者去见斯大林,提出一个问题:“你们苏联对美国人精神提得很高,为什么?”斯大林答:“我们不是佩服美国人,倒是佩服德国人(那时希特勒还没有上台)。但我们倒也很佩服美国人的民主精神,在美国工厂里,很难区别工程师与工人的分别。”在美国,即使他是工程师,赚钱多,本领人一些,但并不以为比工人高一等。

在八路军与新四军,也有这种民主精神,要分出官长与士兵是并不容易的,这是很好的精神,将来还要发展的。在我们部队中,这种民主精神基本上一样,但在某些地方有些不相同了。统一战线把干部统大了一些,在我们有些干部与同志中,不但不去发扬与保持这种民主传统,而且故意要表示自己与人家不同。我们要去掉把自己爬得高高的,爬在人的头上的等级思想。这是反民主的,要不得的。等级思想及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的东西。希特勒就是这样的,说德国人和世界上人都不相同,是特别聪明的人。民主精神在我们干部中间,有许多人不大够的,真的以为人家要比他低一等,他自己是比别人高一等的。不想到职务、职权的不同是0冚时的,今天要你做总司令就有职权上的不同,明天不做了,就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美国大总统华盛顿、林肯退职时,就退为平民。美国的资产阶级还能够这样的讲民主,但在我们党员中,却还有要他退为平民,退为普通人民就不满意的。知识分子中也有这种现象,例如做了大学生,就认为要比中学生高一等。在我们同志中并不是个个都能够真正深刻了解民主、具备民主精神。能懂得民主?而且真正在工作中,以民主精神对待旁的同志、旁的党员的并不多。我们干民主革命要站在人家头上,那就不是革命的胜利,而是革出大批的官僚来了。因此,干民主革命,首先应该自己就具备民主精神。我们要在政治上、组织上实行民主,提高党员的民主精神,革去自己的不民主精神。这是我们干民主革命必要的。

然而,平等精神或民主精神不是平均主义。现在我们同志中,一方面表现民主精神有些不够,另一方面表现有些平均主义的要求。各人有各人的特殊性,不可能完全一样,有高大与矮小,聪明与不聪明,老人与小孩,男人与女人……。等等。人们没有了这些特殊性,就不可能被认识。同时各人的职务、职权并不相同,于是工作待遇也不相同。例如我们规定当团营旅长的有马骑,其他的人没有,有些人吃的稍为好一些,其他的人就差一些。同时我们同志中,还有极端民主的现象,否认组织性,否认我们队伍中有指挥者与被指挥者,否认党内有领导者与被领导者。这种平均主义与极端民主的要求,并没有平等精神与民主精神。今天的人文化程度还不平等,社会上的分工有智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区别,所以我们有工作上与职务上的不同,甚至有待遇上的不同。有些人职务繁忙,有一个勤务员,有马骑,甚至叫你吃得好一些,因为你工作多一些,苦一些,必须有这些不同,才能陡他平等,要不然,倒是不平等了。平均主义否定职权上、待遇上的差别,主张极端民主,这是不对的。但,并不能因为有了这些不同,就比人家高一等,那是违反民主精神的。

民主精神的问题很重要。中国是不民主的国家,一般人民没有经过民主训练,不懂民主。而我们党内,也有很多党员不了解民主的。我们比欧美经过民主革命及几十年民主训练的人民有些不同的。有些同志到地方去工作,不懂民主的一套,结果弄成一个官僚。所以今天来介绍一些外国的民主精神,在中国很必要,甚至在我们党内也必要。我们要以民主主义教育中国群众。甚至在党内也有实行这种教育的必要。

官僚主义是民主主义的反面,没有民主的精神就有官僚主义。它是等级社会,甚至一切剥削阶级社会的一种统治形式。官僚主义是形式主义的一种,特别注重事物的形式,不注重事物的内容与实质,很多事情形式做得很像样,以便欺骗群众,所以剥削阶级都很要面子。要不然,官僚就做不成。

官僚主义不仅在剥削阶级队伍中存在,甚至在无产阶级队伍中,在共产党内,在无产阶级国家也存在。特别当无产阶级的队伍及其政党成为统治的、当权的政党时,官僚主义也严重起来。列宁说:“苏维埃国家是工人国家,但带有官僚主义的赘瘤。”在共产党新四军内也有官僚主义,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官僚主义相当浓厚。我们被压迫阶级队伍中的官僚主义从那里来的呢?列宁说:“无产阶级与劳动群众文化程度的落后,产生了官僚主义。资产阶级官僚机关可以打碎它而组织苏维埃(苏维埃是革命群众直接组织起来的)。但,官僚主义不能一下子肃清它。”“因为无产阶级与劳动群众文化程度不够的缘故,一个官僚主义者撤了职,会有一个新的官僚产生。”“要提高无产阶级与劳动群众的文化程度,才能最后的真正的肃清官僚主义,要整个的时代,要几十年,才能提高群众的文化程度,消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区别(即没有知识分手与工农分子的区别),那时才能最后提高无产阶级与劳动群众的文化程度。”共产国际纲领上说:“职工会成为无产阶级的经济组织与国家组织的脊骨,因为它从它中间造就建设工作的领导干部,吸收广大无产阶级群众参加它工作,并以反对官僚主义的赘瘤为共特殊任务,此种官僚主义赘瘤是由于非无产阶级的阶级影响及群众文化程度的低下而不兔发生的。”

中共党内有官僚主义,因为党内非无产阶级影响很大,因为中国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文化程度更不够。官僚主义在今天存在,今后更会存在。所以要肃清官僚主义,是几十年的事情。今天有许多人写文章写标语,要肃清官僚主义。官僚主义是要肃清的,但一下子肃不清。今天提肃清官僚主义的口号是不对的。我们今天把部队机关肃完了都肃不清官僚主义。斯大林说过:“关于官僚主义问题,现在说的人非常之多,我不必再来多讲了,官僚主义分子在我们的国家机关,合作社机关,及党的机关中当然是有的,这是不成问题的。与官僚分子斗争是必要的,在国家政权尚未消灭之前,在国家还存在着的时候,这个任务是时刻提在我们面前的——这也是事实。但是总应当守一点分寸才是。与国家机关中的官僚主义分子是应当斗争的,但如果因此而要主张消灭国家机关,解散国家机关,毁坏国家机关——这就走上了违反列宁主义的道路,这就是忘记我们的国家机关是苏维埃的机关,是世界上最完善的一种国家机关。”(见《列宁主义问题》下卷一三八页)因之今天我们还不能肃清官僚主义,如果说要肃清官僚主义,就把机关都肃光,这是没有分寸。但,把我们的机关和日寇、汪逆、顽固派的机关比较,那官僚主义要少得多了,无产阶级与劳动群众的文化程度没有最后提高,国家政权还存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还没有消灭之前,官僚主义不能最后消灭。

为什么无产阶级与劳动群众文化程度不够,会产生官僚主义?官僚主义是寄托在群众的黑暗、愚昧、落后那种情况上的,以便于剥削阶级来统治群众,欺骗群众。群众的文化程度低,就有被欺骗的可能。官僚主义也就有可能存在。如果无产阶级劳动群众底文化程度很高,都是大学毕业,官僚就不可能存在。你能做这事情,他也能做这事情,会做的人多得很,官僚就做不成。因为无产阶级与劳动群众文化程度不够,一部分人文化程度较高,有些事情只有文化程度高的人才能做,他就发号施舍,于是官僚产生了。我从前做工人运动农民运动的工作,会判断情况,告诉他们怎样组织,怎样斗争,斗争胜利了,大家都鼓掌,以为我帮了他们忙,把功劳放在我一个人身上。这就是说,群众要把你抬起来做官僚,把你当成官僚来拥护你,因为你一走,他们就要糟糕,你的事情别人干不了。我们懂得了一点民主,那么群众要我们坐在他们头上,我们就自己走下来。但这要有民主精神的人才能这样干。有些人群众要他坐在头上,他就不下来了,于是就成了官僚。最初的官僚就是这样产生的。当然,你做官僚做得不好,群众还是要反对你。但因为群众文化程度不够,干部也不够。有些事只有某些人能做,一般群众不能做,事情忙不了,大家都要请教这某一些人,于是就产生了官僚。马虎一点叫粗枝大叶,慢一点就叫迟缓,粗枝大叶和迟缓的都是官僚主义(但工作上轻重缓急的区别是需要的,这不是官僚主义)。因此,提高群众的文化程度,特别要提高民主精神,进行民主教育,是我们反对官僚主义的根本办法,撤职等只是治标的。一切工作制度,组织制度,要实行民主,保障反官僚主义的斗争能够开展。在共产党员及干部间要具备充分的民主精神,平等精神,以民主行动督责其他人,斗争其他人,官僚主义就很难产生。

文章来源

刘少奇,《民主精神与官僚主义》(1941),《论党》(1946年10月)出版


《法律人眼中的刘少奇:一个典型的制度主义者》

凤凰网编者按:今天(2009年11月12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国家主席刘少奇被迫害致死40周年。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对其他领袖的推崇和神化,或者其他的立场原因,有很多人对于这位故去老人的评价发生了变化,甚至形成了不少负面声音。在当前这种史料条件下,编辑无意于对某个人进行评判,也没有资格进行评判,只是希望广大读者,读一读下面的这篇文章。可以说,作者脱离了很多人争执不下的责任细节,而从制度建设角度评述了刘少奇在建国之初的努力。

事实上,无论我们从西方自由主义理论来讲,还是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的角度来说,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总比无政府主义的胡闹要强得多。可惜,即使到今天,我们绝大多数人不但对西方的意识形态缺少起码的认知,就连对马克思主义的了解也贫乏得像一张白纸……

在法律人看来,刘少奇的重要性更多的是在于,他在建国初期为建构中国社会的法理型统治所做的一切努力。”法理型统治根本上是一种法律规则的治理。其特征就在于慎重的公正和社会成员无差别地遵守法律。法理型统治的建构和运作,需要制度主义者的参与和支持,而法理型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和培养制度主义者。

今年(2008)是刘少奇(1898.11.24~1969.11.12)诞辰110周年。关于刘少奇的历史地位和贡献,史学家们讨论得已经很多了,相关作品可谓汗牛充栋。但是,不同的言说者总是有着不同的视角。当一个法律人在理解某个历史伟人的重要性时,总是会不自觉地将该伟人与法律联系起来,特别是将其置于特定法制(治)进程中予以考察。例如提及拿破仑,法律人或许首先想到的是《拿破仑民法典》对欧洲的征服史,其次才是他的军事征服史。这或许就是所谓的“路径依赖”吧。

同样的,在我看来,刘少奇的重要性更多的是在于,他在建国初期为建构中国社会的法理型(legal—rational)统治所做的一切努力。

法理型统治的概念来自于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他将合法性和权威划分为三种类型,即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与此相对应的三种统治模式是,传统型统治、个人魅力型统治(即卡里斯玛型统治),以及法理型统治。法理型统治就是一种科层统治(又译为“官僚”统治),它与传统型统治一样,最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系和统治的延续。但是在韦伯看来,在一个现代国家里,实际的统治者必然地和不可避免地是科层政治。这就意味着,权力、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出于法律制度的安排,官员不带偏见和情感地履行公务。法理型统治根本上是一种法律规则的治理。其特征就在于慎重的公正和社会成员无差别地遵守法律。法理型统治的建构和运作,需要制度主义者的参与和支持,而法理型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和培养制度主义者。

与当时党和国家的其他领导人相比,刘少奇是一个典型的制度主义者。记得曾经读过一本中央党史出版社出版的名为《刘少奇和他的事业》的书。书中概括了刘少奇思想作风的几个特点。其中最能引起我注意的就是“较强烈的工业化民主化的思想”和“鲜明的实事求是”作风。事实上,早在建国初期,刘少奇就把“民主化与工业化”作为基本口号,并提出要为之奋斗终生。刘少奇这种较为强烈的工业化和民主化的思想意识,实事求是的作风,以及长期在白区和敌占区领导革命的实践,决定了制度主义必将会(而且事实上也)成为他思想作风的另一大特色,只不过后人鲜有注意和提及这一特点。

刘少奇思想中的制度主义有四个根源。其一,根源于工业化观念的制度主义。由于长期领导工人运动,刘少奇对于工业化及其所要求的制度化、秩序化的过程和意义,比当时的党和国家其他领导人有着更为深入的理解。工业化之所以内在的需要制度化或规则化,是因为,一方面,在生产过程中,现代工业的流水线生产方式,要求更高的集体观念、合作观念、纪律观念和制度观念。另一方面,在管理过程中,工业化与“科层制”统治模式密不可分。“科层制”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依照职能和职位进行权力的分配和分层,并以规则治理为组织和管理方式。制度化、规则化也是“科层制”治理模式的最主要特征之一。在科层制组织中,组织运行,成员间的活动与关系都受规则的调整和限制。因此,对工业化的诉求,就不可避免规则治理理念的引入。

其二,根源于较强的民主化观念的制度主义。民主的制度化一直是党的三代领导人共同致力于完成的事业。1942年,刘少奇在写给陈毅的书信中曾谈到“需制定出一些关于民主的法律(如各级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代表会议的规则,处理各种案件的手续等),规定制裁那些违反民主、侵犯民权(人民民主权利)的官员的办法”(《刘少奇选集》上卷,第226~227页。以下引自该书只标注卷和页码)。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强调了把民主上升为国家宪法所确定的制度的意义。他指出:“一方面,我们必须更加发扬人民的民主,扩大我们国家民主制度的规模;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立高度统一的国家领导制度。为了这样的目的,我们也有完全的必要制定一个比共同纲领更为完备的像现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这样的宪法。”(下卷,第144~145页。)

其三,根源于实事求是作风的制度主义。刘少奇清醒地意识到,在武装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斗争的任务与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国家应当从实际出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采取不同的斗争方式。他认为,革命战争时期和解放初期,为了肃清残余的敌人和镇压反革命分子,破坏反动的秩序,建立革命的秩序,只能依据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一些临时的纲领性法律文件。斗争的主要任务是从反动统治下解放人民,从旧的生产关系的束缚下解放生产力,所以斗争的主要方式是人民群众的直接行动。然而,“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时期,斗争的任务已经转变为保护新生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式也就必须随之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参见下卷,第253页)这表明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刘少奇试图在法律制度化的框架内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和冲突,而不是采用直接的群众运动和暴力斗争的形式。他力求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以此为社会主义工业化、民主化的建设奠定基石。

另外,刘少奇长期领导白区和敌占区的革命运动,对于他的制度主义形成,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国民革命时期,为了保存党的力量,保护党的利益,坚持党在白区的工作,刘少奇在领导工人运动时,多次主张在法律的范围内与敌人进行合法的斗争。他指出:“现在中国的工会尚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和社会的承认,中国工人阶级为要发展中国的职工运动,必须积极地公开地开展争工会条例的运动”(上卷,第3页)。另外,在《关于白区职工运动的提纲》中,刘少奇指出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利用工厂法、工会法上那些对于改善工人阶级现状有利的条文,来组织工人群众的斗争,要求实现那些条文上所规定的利益,必须利用一切合法的机会去组织工人。抗战时期,党领导人民发动了减租减息的运动,刘少奇主张“斗理、斗力、斗法……所谓斗法,就是依据法律进行合法的斗争……用自己的法令来保障农民的利益”(上卷,第237页)。同时他指出在游击区与敌占区的工作中,非法斗争与合法斗争需要巧妙配合。对于刘少奇在白区工作中的思想策略,毛泽东认为“同样是一个典范”,称赞道:“在群众工作中‘尽可能利用公开合法手段’,以使党的秘密组织能够在这种群众工作中长期的隐蔽力量,深入群众。”([美]洛厄尔·迪特默:《刘少奇》,华夏出版社1989版,第10页)

从这几个方面,或许可以说明刘少奇较为重视法制和秩序的原因。有的国外学者甚至将刘少奇视为一个“按部就班的制度主义者”,认为“他似乎是专门用来写作各种规章和法规的,通过这种方法,他有条不紊地把各种制度灌输给别人。”(洛厄尔·迪特默:《刘少奇》,第205页)

工业化、民主化和法理型统治,都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它们都分享一个相同的根源——社会的理性化。韦伯也趋于认为,现代化的关键是理性的高扬,现代化本身就是一个立基于工业化基础上的社会理性化过程。实现民主化与工业化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步诉求法理型统治的过程。当刘少奇把“民主化与工业化”作为奋斗目标的时候,他也就必然会以法理型统治模式的建构为目标。

法理型统治内在地要求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而法理型统治的展开,也必须要求社会成员平等地遵守法律。为此,刘少奇一贯强调:“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下卷,第168页),并指出“国家行政机关绝不能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下卷,第157页)。1962年5月,他在和中央政法小组的谈话中也指出:“法制不一定是指专政方面的,人民内部也要有法制,国家工作人员和群众也要受公共章程的约束”(下卷,第452页)。这也说明在法制建设的操作方式和形式选择上,刘少奇偏好的是秩序性的“法治”而非运动式的“群治”,而后者正是毛泽东以“大民主”形式为中心的治国理念。刘少奇还曾多次强调,全国人民都要无例外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特别是“所有党员,包括党员负责干部,都必须无例外地遵守党的纪律,都必须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下卷,第414页)

法理型统治要求司法权力和司法权威的统一和党领导下的司法权的独立运作。刘少奇在法制建设中着重强调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权力的统一。司法机关和司法权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既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法制建设取得成功的必要保障。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普遍淡薄,出现了很多破坏法制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权的权威与统一。为此,刘少奇强调“除开人民法庭和治安机关外,其他的人民团体和机关不得拘留、审判和处理罪犯”(下卷,第46页)。他指出“有的单位还自己搞拘留、搞劳改,这是非法的,不允许的……有的党政负责人,随便批准捕人,根本不要公安局、检察院这一套。甚至有的公社、工厂、工地也随便捕人。这种破坏法制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下卷,第451页)。更为重要的是,刘少奇对司法独立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关注和思考。司法公正是民主宪政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民主、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而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与落实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前提。刘少奇明确主张“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该干涉他们判案子。检察院应该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不管任何机关任何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下卷,第452页)

刘少奇还主张在刑罚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刑罚的人道主义化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在刑罚制度的体系中,生命刑的实施并不符合刑罚人道主义化的要求。刘少奇明确提出最终废除生命刑的主张,但与西方法哲学家不同,他并不是抽象先验地谈论死刑的存废。他意识到任何一种刑罚制度都必须和特定社会的文明程度相适应,必须根据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普遍意识来进行判断。鉴于我国当时的国情,刘少奇并非主张一步到位地彻底废除死刑,而是通过限制死刑的范围和适用对象,以及严格限制死刑的判决程序,以达到对生命刑的根本限制。他在《五四指示》中要求“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及人民公敌为当地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处死者,应当赞成群众的要求,经过法庭审判,正式判处死刑,一般应施行宽大政策,不要杀人或打死人,也不要多捉人”(上卷,第379~380页)。在1956年的八大报告中,他主张“除极少数的罪犯由于罪大恶极,造成人民的公愤,不能不处死刑以外,对于其余一切罪犯都应当不处死刑,并且应当在他们服徒刑的期间给以完全人道主义的待遇。凡属需要处死刑的案件,应当一律归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下卷。第254~255页);同时,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社会形态,剥夺人生命的刑罚制度本质上不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因此刘少奇主张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中国要“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下卷,第255页)。由此可见,刘少奇认为生命刑存废的功利主义要求应当服从于人道主义的要求而逐步废除死刑。

然而,现代化进程中的法理型统治模式在中国的确立,历经坎坷。1958年8月,在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指出,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军队靠军法治人治不了。实际上1400人的大会治了人。民法、刑法那么多的条文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韩非子是讲法制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90%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要养成习惯才能遵守。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这一套。

谈话期间,刘少奇曾插话道: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还是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参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第102页)刘少奇对法治与人治关系的这种表态,与其说是他否定了法理型统治模式的偏好,不如说是他在力图避免和毛泽东在不同治国理念上的直接冲突。而刘少奇所努力建构的法理型统治最终还是被“文化大革命”消解殆尽。面对准备去抄家的孩子,他曾拿出一本《宪法》劝阻道:“你们破‘四旧’,我不反对,但不能去抄家、打人。我是国家主席,必须对宪法负责。”就是这位致力于维护宪法尊严的国家主席,自身也是法理型统治被消解后的受害人。当身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被揪斗时,他再次拿出《宪法》抗议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你们怎么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第119页)。殊不知,当砸烂公检法、踢开党委闹革命的“文化大革命”迫使法理型统治走向台下时,宪法也就失去了她本该有的神圣光环。

幸而,“文革”结束后的中国,重新回到了建设法理型统治的道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最终确立了法理型统治模式在新中国政治进程中的根本地位。自1999年修宪,至今也将近10年。回望新中国法理型统治模式的建构过程,真可用一句实实在在的老话来评价,那就是: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

文章来源

钱锦宇,《法律人眼中的刘少奇:一个典型的制度主义者》,《博览群书》2008年第11期,https://news.ifeng.com/history/zhongguoxiandaishi/200911/1112_7179_1433081.shtml


编后语

刘少奇对民主的追求值得肯定。可惜的是,建国后身负中共领导人和国家领导人的双重职责的他,却没能阻止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和悲惨结局,最终使“大鸣大放大字报”率先打倒了曾经的民主的倡导者和实践者,象征法律权威和尊严的宪法也成为一纸空文。

群众中如何形成和实践民主精神呢?我觉得关键在于“凡事多商量":与他人有关的事情,找相关方商量,分享信息,交换意见,平等地沟通,最终形成妥善方案。构建这样一个长期性的制度并坚持执行,能够大大加强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水平。

以大学学生经常遇到的若干情况为例,讲讲如何践行民主精神。假设我们要做一份小组作业,选择一篇跨境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相关文献,做20分钟左右的文献报告。当组好队后,就面临诸多问题:选择什么文献?为什么要选这篇文献?选好后如何分工?为什么这么分工?分工好后的日程表如何规划?这些问题都不是一个人能决定的。而如何协调每个人的行动,统一思想,成为组队后的大问题。

由组长或某一人发号施令,自己选好文献,直接指派分工,让大家即刻开工。这效率最高,却是独裁。由一人提出建议和方案——我觉得这份文献好,它有以下亮点;我觉得这样分工比较好,这么分工有以下原因;我觉得日程表这么安排比较好,因为大家时间安排又怎样;等等——询问大家的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并加以修改,最终形成一份大家比较认可的、能够实施的方案。这效率低,但是民主。可惜的是,大学生很少有自觉的民主意识。

民主耗时费力,但能取得更多人的认可,让他们心甘情愿地做事情。独裁虽然决策效率高,但容易让人不解,并且认为事情与己无关,不会尽心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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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4-29

  2. 20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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