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易涅
Published on 2022-11-09 / 17 Vis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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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简史

中国银钱业较早的记载是南北朝之际寺庙典当业,至明清两代银钱业已有了较好的发展。但由于社会生产力长期停滞,中国古老的银钱业未能实现向现代银行业的转变。

我国境内第一家现代商业银行是1845年英国人设立的丽如银行,而中国自办的第一家银行一一中国通商银行,于1897年4月26日正式开业,是商办的股份制银行,标志着中国现代银行业的开端。随后于1905年成立官商合办的大清户部银行(1908年更名为大清银行,1912年再次更名为中国银行);1908年1月成立官商合办的交通银行。在国民党政府时期,主要商业银行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等政府直接控制的银行,也有官商合办的中国通商银行、四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和中国国货银行等官商合办银行,还有浙江兴业银行、浙江实业银行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等其他私人商业银行。新中国成立后,在过渡阶段(1949一1952年),主要是接管国民党时期的银行,合并清理原属各革命根据地的银行,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由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公私合营银行和大量农村信用社组成的过渡性的社会主义银行体系。随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大一统”的银行体系,即银行不划分专业系统,各个银行都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既办理存款、贷款和汇兑业务的商业银行,又担负着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全社会资金流动在人民银行的账户上均可以反映出来,国家通过人民银行统一分配和管理资金,资金按计划“统存统贷,统收统支”。

1978年,我国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此后推行经济改革,党和国家的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银行体制也相应地进行了循序渐进的改革。从1979年初开始,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相继恢复了主管农村金融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了主管外贸信贷和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从财政部中分设出了主管长期投资和贷款业务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文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同时决定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接办中国人民银行原有的信贷和储蓄等商业银行业务。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以四大国家专业银行为骨干所组成的银行体系。1987年4月,交通银行重新组建,并同时恢复业务,成为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银行。随后,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商业银行相继成立,成为中国银行业的新生力量。至此,我国银行业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四大专业银行为主体,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银行体系。

1994一1998年国有四大专业银行开始进行商业化改革。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之后,在1994年内相继成立了专门办理政策性信贷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性质、地位及与其他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为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提高资产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1998年1月1日起,国有商业银行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1998年以后,国有四大专业银行开始实行股份制改造。首先,1999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分别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约1.4万亿元人民市的银行不良资产分别剥离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经过剥离不良资产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明显降低。其次,补充四大专业银行资本金。1998年政府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专门用于补充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2003年,国家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增加附属资本,2003年底国务院决定对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通过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用外汇储备向这两家银行注资450亿美元以补充其资本金。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按照现代商业银行要求,逐步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权责制度,形成良好的风险防范机制,并进行了财务重组,分别于2004年8月26日、9月21日由国有独资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和2007年9月,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在中国香港、中国内地成功发行H股和A股;2005年6月和7月,中国银行分别在中国香港、中国内地成功发行H股和A股。

2005年4月,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动用150亿美元外汇储备补充中国工商银行资本金,使其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另外,工商银行发行350亿元次级债,顺利完成财务重组。2005年10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480亿元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于2006年10月以A+H股同步发行、同步上市的方式,成功在香港和上海两地上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挂牌。2007年初召开的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确定农业银行改革“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明确了农行改革的总体思路: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和责任,实行整体改制,充分利用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服务“三农”。中国农业银行于2010年7月以A+H股分别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两地上市。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是中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除这些银行外,其他非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其中,有典型意义的非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有:

  1. 中信银行。该行于1987年成立,原名中信实业银行。2006年12月,中信银行引入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作为股东与中信集团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步上市。

  2. 中国光大银行。该行于1992年8月成立并于1997年1月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国内第一家国有控股并有国际金融组织参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10年8月18日,中国光大银行A股成功上市,2013年12月20日,中国光大银行H股成功上市。

  3. 华夏银行。该行成立于1992年,是由首钢总公司独资组建成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并于1995年实行股份制改造,2003年上市。

  4. 中国民生银行。该行成立于1996年1月12日,是中国首家主要由民营企业投资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0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4年11月8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

  5. 招商银行。该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002年3月,发行15亿元普通股,同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发行22亿元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

  6. 渤海银行。该行成立于2005年12月31日,它是我国首家在发起阶段便引入海外股东的商业银行,也是首家总部位于天津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资50亿元,其中渣打银行持股19.99%、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持股13.67%、国家开发投资银行持股11.67%、天津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8%。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以及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资金融机构逐步进入中国市场。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参股或控股中资金融机构,中资银行性质未变;二是在华建立代表处,待条件具备升格为分行,最后升级为独立法人银行;三是在中国建立合资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但性质上属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

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获准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这是改革开放后第一家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外资银行,成为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标志。1982年,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获准在深圳设立分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外资银行的营业机构。1983年2月,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1985年4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这两个金融法规的制定,为外国银行来华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1990年8月,上海成为除经济特区以外率先获准引进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沿海开放城市。1991年,外资银行获准在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和广州等7个城市设立营业性机构。

1994年8月,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成都、重庆、武汉、合肥、苏州、杭州和昆明等11个城市允许外资银行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对外资银行的开放从沿海扩大到内地。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同时取消了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客户限制,并允许在上海、深圳、天津、大连经营人民币业务。2003年,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已没有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也在迅速扩大。2004年,中国银监会修改了有关法规,降低了对外资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和营运资本金的要求,以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目前,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入银行业务范围以及监管标准与中资银行一致,可以经营对企业和个人的外汇及人民币业务,并遵守与中资银行相同的资本充足、授信集中度限制、存贷比、流动性和拨备计提等审慎监管要求。

截至2012年底,49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42家外资法人机构、95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97家代表处。其中37家外资法人银行、54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30家外资法人银行、25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从事金融行生品交易业务,6家外资法人银行获准发行人民币金融债,3家外资法人银行获准发行信用卡。


文章来源

《货币金融学》(朱新蓉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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